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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点思考 文/刘继宏
            内容提要:本文对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规进行了解读,阐释了作者的相关思考。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一人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专设一节(即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规定,一共包括七个法条。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必然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所阐述的是笔者对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点思考。
            一、新公司法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事组织形式 ,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 ,通过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定义 ,对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消除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平台 。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规定前 ,我国理论界已经对此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探讨,这些探讨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法中获得确认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 ,由于大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统一认识,理论探讨多集中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否设立和其定义范围的大小上,相关制度的实证分析和探讨较少 。
            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明确采纳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制度,确立了概念,统一了分歧,从而能够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理论探讨的进一步深入 。
            其次,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多样性 ,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了经营选择 ,必然会促进竞争 ,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到确认是市场经济生产资源的充分配置的结果 ,是个体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客观需求。而巨额的民间资本的涌现 ,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 ,为个体投资者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奠定了物质基础 ,使这种商事组织形式成为可能 。
            再次 ,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助于减少规避法律的行为 ,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独立性越来越强,投资者单独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 。作为投资者,在追求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个体投资者必然需要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 。在公司法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挂靠、虚拟投资者的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 。这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建设。而新公司法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满足的人们的制度需要,如果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保证其健康运行 ,必然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促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
            最后,新公司法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实践和趋势相一致。
            从各国的公司立法史来考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变革过程,传统的公司立法并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各国立法逐渐趋向于有条件地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 。依该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由一人设立,并可以一个股东维持公司的存续。1980年7月4日修改后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 ,为任何目的 ,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从而使一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可能。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一人公司的修改法案,明确规定可设立一人公司并承认一人公司的存续。 美国早在19世纪末 ,美国法院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1936年,爱阿华州开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196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的修订,美国各州陆续采纳 ,到20世纪60年代末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 。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法规范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任何自然人得以其构成单一股的资本设立一有限公司 ,且在公司设立时为唯一权利人”。这是澳门公司法规范追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对一人公司的积极态度而作出的反映。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是有着大量海外立法实践来佐证的,是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的。
            二、我国新公司法生效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运行情况从相关的调查和统计来看,新公司法生效后 ,确实丰富了经济主体形式 ,在中国各地,很多创业者选择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自己创业的方式。自2006年1月1日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来到2006年4月19日,成都七区十二县共登记注册了277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2.78亿元。其中,自然人投资注册的一人公司占主流 ,共252家;企业法人注册的一人公司仅有25家。 根据今日安报的报道,郑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于2006年6月30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一次统计 ,河南全省共注册652家。其中,以一个自然人独资成立的有599家,以一个法人投资的有53家。郑州市登记注册的有573家,并且还不断有人前来咨询、办理,发展态势比较良好。 根据法制日报报道,到2006年3月底 ,浙江全省按新《公司法》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888家 ,注册资本25亿多元 ,其中单个自然人投资的有1724家,注册资本10亿多元;单个法人投资的有164家,注册资本15亿多元 。全省各市尤以杭州市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数量最多,一季度达566家 ,注册资本近6.9亿元 。
            虽然从统计数字来看,新公司法生效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极大发展。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如果相关制度不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必然产生一系列的现实法律问题,进而影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本文注四的网页标题就是《成都首家一人公司难产》 。 河北今安日报的记者调查自然人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也遇到了根据工商登记的地址根本无法找到上述公司的难题 。 这些问题已经初步说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具体制度化研究,进行具体有效的规范,已经十分必要 。
            三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制度的一点思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确实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同时,其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更容易滥用公司股东有限责任这一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应当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 。笔者认为,以下方面应当加以注意 。
            首先,一人公司 ,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 ,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很容易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 ,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 ,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所设立的五项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 ,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 ,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
            其次,应当建立和健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和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的真实性应当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在需要利用上述信息时,上述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 ,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
            最后,建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 。通过制定相应规范,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 ,以促进唯一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财产截然分开 ,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总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要想使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经营发展的巨大功效,必须建立相应的具体制度确保其立法目的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 。以上是笔者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制度的一点思考,以期早日实现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在中国的良性运行。
        1梅因哈特著,李功国等编译《欧洲十二国公司法》,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32 、338、375页。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1页 。
        3米也天:《澳门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287页 。
        4参见网页https://www.study888.com/job/zhinan/zhidao/200604/161521.html
        5转引自网页https://www.dahenews.com.cn/hnxw/shmtdd/jrab/t20060908_652960.htm
        6《法制日报》2006年5月16日,转引自https://www.fmgc.org/Release/review.asp?id=4120
        7同注4。
        8同注5。

        加入时间 :2006/11/10 10:11:00 阅读次数: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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